伊马替尼(
(1)中性粒细胞减少( Ⅲ~Ⅳ级) 处理: 停药至ANC≥1.5×109 /L,如停药两周内ANC 恢复,则伊马替尼可恢复原剂量使用; 如停药后ANC<1. 0×109 /L 持续超过两周,恢复用药时伊马替尼剂量较原剂量减少25% ~33% ( 不低于300mg)。(2)血小板减少处理: 停药至PLT≥75×109 /L,如停药两周内PLT 恢复,则伊马替尼可恢复原剂量使用; 如停药后PLT <50×109 /L 持续超过两周,恢复用药时伊马替尼剂量较原剂量减少25%~33% (不低于300mg)
(3)贫血处理: 尽管EPO 治疗有效,但近来CMS 和FDA 指南不支持EPO在髓性恶性疾病应用。(4)全血细胞减少( 与疾病本身无关)处理: 如全血细胞减少持续两周,伊马替尼减量至300~400mg/d; 如全血细胞减少持续四周,停用伊马替尼至ANC>1.0×109/L且PLT>2.0×109 /L,然后从300mg/d 恢复伊马替尼使用。如果患者有顽固的ANC、PLT 减少,可以采用生长因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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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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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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