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可从以下各方面展开。①在开始治疗前、治疗的第3、5、7、9周和第3、4个月进行肝功能监测,有临床症状时也需要及时进行肝功能监测;②对患者服用的其他药物进行评估,如需要,可停用有肝毒性的药物,换用无肝毒性的等效药物;③发生肝脏不良事件后,根据指标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在转氨酶为3~8倍ULN,不伴有胆红素升高[总胆红素(TB)<2 ULN 或直接胆红素(DB)≤35%)时,继续帕唑帕尼治疗,每周监测肝功能,直至转氨酶回到1级或基线水平。
在转氨酶>3倍ULN伴升高胆红素(TB>2倍ULN或DB>35%)时,应终止帕唑帕尼治疗;在转氨酶>8倍ULN,不伴有胆红素升高(TB<2 ULN 或 DB ≤35%)时,应中断帕唑帕尼治疗,直至转氨酶回到1级或基线水平,随后可重新使用帕唑帕尼,如必要,可选择400 mg的剂量,连续8周,并每周监测肝酶水平,如转氨酶水平重新>3倍ULN,停止帕唑帕尼治疗。
2019-07-18
2019-07-18
2019-07-18
2019-07-18
2019-07-18
2019-07-18
2018-11-15
2017-10-26
2018-11-14
2018-11-16
2018-11-14
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