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禁止的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就是说,格列卫在中国拥有专利,那么就不能把它进口到中国;哪怕它在印度的仿制是合法的。
所谓权利用尽原则,是说合法进入流通的专利产品,可以继续流通。那么印度合法仿制的药,怎么就不能进口到中国了?关键是这“权利”、“合法”的概念是什么?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所以这里的权利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合法是指得到合法授权。格列卫在印度根本就没有专利权,仿制当然不是诺华公司的授权行为。所以权利用尽原则对
既然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卫,进入市场后就权利用尽了,那么机会来了:诺华的“正版“格列卫可是卖到了很多国家,据说卖给中国的最贵,那我们不是可以从别的国家进口了吗?虽说远比不上印度的200多元那么便宜,能便宜个万把元也很好啊。
仅从专利法的角度,这个想法是成立的。但是,这么简单的问题(巨大的漏洞)诺华公司会想不到吗?诺华公司完全能够以合同的形式禁止进入一个市场的药品转卖到另一个市场。拿我们简单的话来说就是:不准串货!更多与格列宁相关的新闻,您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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